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8号 2005年2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1月17日)
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规定了军队复员干部有关待遇。随着形势的变化,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给复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积极协调解决复员干部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复员干部提出的超出政策范围的待遇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善于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坚决防止复员干部互相串联,越级上访等无组织行为。要教育引导复员干部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服从大局,体谅国家困难,自愿投入地方经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各地接收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党员复员干部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对目前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和未参加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复员干部党员,安置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复员干部通过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接转党组织关系。城镇落户未就业人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移到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已就业人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在农村牧区落户的一般应转移到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党组织,以保证党员复员干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三、按时办理复员干部落户手续。复员干部报到时,接收地民政部门凭本人经自治区安置部门审批的落户地申请办理落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复员干部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复员干部落户后,由所在社区、单位、村(居)委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