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于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供地与缴款不能完全同步等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出让金分期征收的监管同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的有机结合,暂不改变现行征管模式,由市财政局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土地出让金收入过渡户,委托市国土房管局代收土地出让金。
七、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通报。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对违反专账管理的,要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对违反支出范围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并将超出范围支出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要如数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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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纯收益│ 计提 │ 对应区县(自治县、市) │
│收等别│标准 │ 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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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6 │0.9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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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4.34 │0.65 │渝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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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3.54 │0.53 │巴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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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3.13 │0.47 │北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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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2.73 │0.41 │万盛区、双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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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2.33 │0.35 │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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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2 │0.3 │合川市、永川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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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1.67 │0.25 │南川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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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1.33 │0.2 │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
│ │ │ │武隆县、丰都县、梁平县、开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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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1 │0.15 │黔江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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