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4]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出让地,要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从土地出让金中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有关计算办法见附表)。
二、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其中:主城九区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内按市区分享出让金的总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集中管理,统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本区域内的农业土地开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我市现有的出让金分配政策。对目前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的政策,统一调整为在全额征收并优先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由市财政再进行返还。
四、从2005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3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收入”下的“土地出让金”项;增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项(编号850103项),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其他土地出让金”项(编号850104项),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款(编号8503款),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