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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

  (九)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移动电话(小灵通)等高档消费品的;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0%以上的;
  (十)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一)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二)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四)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五)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十六)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户籍在同一处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待遇的,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或草场的,其土地和草场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原承包土地或草场被国家征用(或列为禁牧范围)或归还集体的,持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或草场补偿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庭院经济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国营农牧场职工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草)中获得的国家补助粮款,其中国家补助粮食按当年当地市场中该品种粮食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一)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入保时,应提供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组织有关本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十三)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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