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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核心是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构筑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的目标。
  (一)认真查找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摸清本地单位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工作等基本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公安机关专门工作机构不健全、案件管辖不适应形势需要、保卫机构弱化、工作措施不统一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加强本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指导单位制定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调查摸底的实施及具体工作措施由省公安厅负责。
  (二)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省公安厅近期将制定下发《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单位的范围、标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保卫措施,确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认真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作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定工作登记表》。各级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重点单位逐一填报,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做到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
  (四)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指导重点单位认真分析并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要立足单位内部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
  四、全面加强治安保卫单位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一)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落实,并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本单位开展好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保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按《条例》六条规定,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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