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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格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来。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制定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各系统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2006年下半年,开展全省贯彻《条例》情况大检查,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吉林”考核内容。
  二、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开展学习、宣传《条例》工作
  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构筑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依法履行职责,大力推进《条例》贯彻和实施。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宣传工作有效开展。要通过知识竞赛、展板、宣传橱窗、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广泛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制作专题节目和播发公益广告,扩大宣传的范围和效果。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员工,特别是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单位员工了解掌握《条例》,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学习活动的覆盖面和单位内部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要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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