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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5年5月18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吉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各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办、人事、劳动、教育、文化、民企、铁道、交通、民航、水利、煤炭、广电、林业、旅游、电信、邮政、金融以及其他对本行业、本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意见,共同开展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意见。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督促各单位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将治安保卫工作融入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内,同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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