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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落实优惠政策措施,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按照国家要求控制拆迁总量,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
  八、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不符合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公开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九、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心理预期。
  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认真研究部署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要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加以控制;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安定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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