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 2005年6月2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为了预防和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控制和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两方面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等多种手段,遏制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实际,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