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
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46号 2004年1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
二、在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盟市、旗县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凡不按规定调整缴费比例的,自治区将在下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相应核减。高于20%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降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