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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
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46号 2004年12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
  二、在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盟市、旗县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凡不按规定调整缴费比例的,自治区将在下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相应核减。高于20%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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