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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将提高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使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适当处理。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实用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适应能力训练,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及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做好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探索建立农村妇女危机干预网络和危机救助系统,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针对老年人特点和面临问题,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减少和延缓老年性精神疾病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救灾防病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心理危机干预的积极作用,加快制订灾后心理危机干预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到2007年,70%的设区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0年,50%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初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各设区市应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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