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0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0年达到50%;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到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到12%;提高精神病治疗率,到200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05年全省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1200万人,到2010年达到2500万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围绕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对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等。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并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公安机关要建立以派出所为依托的社区管控网络,了解掌握本地区内精神疾病患者可能肇事肇祸的有关情况,督促法定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积极探索在我省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设立安康病区,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有关的心理卫生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提供资料和技术帮助,重点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大力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