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1号 2005年4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残联 2005年4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还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2002年江西省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全省精神疾病的终生患病率为36.08‰,时点患病率为29.08‰,共有各类精神病患者150余万例。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物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切实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使我省精神卫生服务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老年性痴呆等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儿童、老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