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组织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救助资金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方法和步骤
第一步:搞好调查摸底。各试点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地患大病的人员、家庭及其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尤其是对城市低保家庭要进行逐户调查,摸清城镇中患大病人数、家庭数、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开支、参加医疗保险及医疗费用分摊情况,从而掌握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
第二步:制定救助方案。在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调查材料,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包括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筹措,救助行为的规范等,并以政府的名义制订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第三步:开展救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制订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办事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第四步:总结提高。各试点县(市、区)要在今年12月底前,对本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向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体会、经验与教训、主要问题及困难、建议和意见等。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综合各试点县(市、区)的情况报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分清轻重缓急,严禁分指标和平均分配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