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科学划分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等重大疾病。
(四)实事求是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救助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指定为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公办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
2.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减免50%。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查。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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