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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加油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协议》)。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加油定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由加油定点单位确定。定点加油站要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服务优良,并具备持卡加油的相关管理功能。
  第六条 加油定点单位提供的各类油品价格均要低于市场零售价,在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零售价基础上确定一定的优惠额度。国家调整油品价格时,定点加油价格按额度做相应调整。若国家实行燃油税政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加油定点单位协商,重新确定优惠办法,及时通报自治区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部门内设的加油站,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视同于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只限为本部门公务车辆加油。其各类油品的价格,要执行定点加油单位对政府采购的优惠价格,并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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