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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保险费用由各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结算,使用预算拨款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确定具体承保和服务定点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保险,做到“服务热情、查勘迅速、定损准确、维修优质、赔偿及时”。
  (二)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投保单位及时提供准确反映各险种的费率、金额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三)24小时接待报案受理服务。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四)无偿救援服务。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保户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时,理赔中心人员可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保户尽快获得赔偿。
  (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异地出险,就地理赔”业务,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由本地理赔或异地理赔。
  (七)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集中月报表》,连同当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八)公务车辆保险期满前一至二周,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续保。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均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承保单位不履行《车辆保险协议》规定,擅自提高保费费率、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按照《车辆保险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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