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基本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保险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协议》(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协议》)。
第四条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保险定点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投保的基本险种范围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车身划痕险、玻璃破损险。
第六条 车辆保险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资金情况和车辆状况,在险种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车辆的投保险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车辆保险登记表》),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公务用车承保定点单位办理投保事宜,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合同》)。
(二)投保的公务车辆投保期满前一至二周,投保单位即可申请续保,期限为一年,新保险合同在旧合同期满时自动生效。新购公务用车可随时办理投保。
(三)保险期内若有车辆出险,由投保单位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定损赔偿事宜。
第七条 保险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