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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年度印刷计划和《定点印刷合同》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后,填写验收单。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依据验收单及相关票据与定点印刷单位进行结算。数额较大的印刷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章 定点印刷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定点印刷优惠价格的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品做到服务周到,方便快捷,上门服务,确保质量。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积极配合,尽量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 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印刷质量。凡因印刷质量问题给各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所有印刷品的内容均给予保密。印刷各道工序要有专人监管,印刷内容不得外传,印刷完毕,根据各单位的意见销毁所有可能泄密的材料,否则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印刷档案,妥善保管印刷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及时报送《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业务月度报表》,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在定点印刷单位有效期内,按照《定点印刷协议》对其履行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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