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项印刷业务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范围除机关文印室印刷以外的文件、会议材料、资料、期刊、书籍、年鉴、宣传品、讲义、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纸、信封等印刷品。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类印刷业务需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印刷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协议》)。
第四条 单项印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实行单独政府采购。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点印刷制度。确有特殊需求,定点印刷单位无法满足的,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在符合特殊要求的非定点印刷单位印刷。
第六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印刷价格可由各单位与定点印刷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 定点印刷程序和印刷费用结算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印刷业务需要,在定点印刷单位范围内自行选择印刷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印刷价格,签订《定点印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