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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会议用餐餐厅及餐饮器具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在非常时期,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住宿、餐饮及其他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承办会议的宾馆饭店在办会前应主动征求办会单位的意见,保证饭菜品种和质量。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会议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会议服务的各项设备及设施完好,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有权拒绝办会单位提出的违反《会议接待协议》或《会议接待服务合同》规定的要求,不得为办会单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会议定点接待期内,按照《会议接待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履行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不得突破会议费限额标准,不得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列支会议费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规定,节约开支。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会单位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办会、擅自到非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办会或将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会议费中的,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会议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会议接待单位不履行协议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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