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签订《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会议名称、时间、人数、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十条 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举行期间,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会议开支和会议接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重要会议应驻会监督。
第三章 会议费结算
第十一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不得多会并结或定期结算。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会议接待单位如实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费用支出明细表》(以下简称《会议支出明细表》),报办会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办会单位填写《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会议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会议费用结算单》),附《会议支出明细表》,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按《会议接待协议》、《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会议费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会议期间发生费用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一、二类会议办会单位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初审后的《会议费用结算单》、《会议支出明细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结算业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其中,一类会议可由财政直接支付部分,凭《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相关票据,由财政直接支付会议接待单位或供应商。二类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及相关票据,由财政直接支付会议接待单位,除此以外的会议费其他支出部分,由办会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三类会议和培训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自行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坚持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节约资金用于补助办会单位办公经费。
第四章 会议接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会议接待协议》和《会议接待服务合同》,做好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会议的接待工作,确保会议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第十七条 会议接待客房环境(卫生间、冷暖气、冷热水及基本配置)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