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4]445号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三类会议及培训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各类会议现行标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一、二、三类会议及培训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以下简称《会议接待协议》)。
第四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会议接待价格可由办会单位与会议接待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一、二类会议,须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召开。本单位所属的非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接待本单位三类会议和培训,但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定点会议接待单位的中标价格。
第六条 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二章 会议采购程序
第七条 一、二类会议办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和会议通知,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会议经费并下达会议费控制额度,然后选定会议接待单位,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三类会议和培训由办会单位选定会议接待单位后,报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条 办会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与会议接待单位协商,确定具体会议接待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