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具体定点加油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先办理公务用车加油业务,对公务用车加油做到“服务热情、品质优良、优先加油”。
(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报油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六)24小时提供加油服务,节假日照常营业。
(七)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加油定点单位不予办理加油业务。
(八)建立政府采购定点加油档案,妥善保管加油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九)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当月公务用车加油明细反馈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对帐依据。同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业务月度报表》,确保及时、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否则,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加油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油定点单位不履行《定点加油协议》规定,不执行价格优惠承诺、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加油定点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加油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发现违约情况,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非驻呼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加油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车辆因公务在呼和浩特地区以外发生的加油费用,可不执行定点加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设备先进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各定点维修单位主要零配件和维修工时费的价格和优惠率,供车辆维修单位参考。
第四条 定点维修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修车单位与定点维修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