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定点印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期限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和取消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资格等处罚。
(一)未按照《定点印刷协议》和《定点印刷合同》为各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二)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纸张、油墨的;
(三)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价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印刷业务的;
(五)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协议》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驻呼的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印刷政府采购;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定点印刷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
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基本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保险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协议》(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协议》)。
第四条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保险定点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投保的基本险种范围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车身划痕险、玻璃破损险。
第六条 车辆保险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资金情况和车辆状况,在险种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车辆的投保险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车辆保险登记表》),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公务用车承保定点单位办理投保事宜,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车辆保险合同》)。
(二)投保的公务车辆投保期满前一至二周,投保单位即可申请续保,期限为一年,新保险合同在旧合同期满时自动生效。新购公务用车可随时办理投保。
(三)保险期内若有车辆出险,由投保单位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定损赔偿事宜。
第七条 保险费用结算
保险费用由各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结算,使用预算拨款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