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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单位信息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会议定点接待期内,按照《会议接待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履行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不得突破会议费限额标准,不得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列支会议费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会议规定,节约开支。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会单位不经政府采购程序办会、擅自到非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办会或将与会议无关费用列支会议费中的,按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处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会议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会议接待单位不履行协议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呼和浩特地区以外举行的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除接待会议和培训的地点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印刷管理,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项印刷业务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范围除机关文印室印刷以外的文件、会议材料、资料、期刊、书籍、年鉴、宣传品、讲义、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纸、信封等印刷品。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类印刷业务需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确定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单位和价格,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布。并代表自治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印刷定点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协议》)。
  第四条 单项印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实行单独政府采购。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点印刷制度。确有特殊需求,定点印刷单位无法满足的,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在符合特殊要求的非定点印刷单位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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