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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人民政府组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省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省长、秘书长因事离开南昌,应当在事前向省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昌外出,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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