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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3)新闻发布会参加人员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以及各有关新闻单位。
  五、大力推动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队站、器材装备建设
  12.县级以上城市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新开发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2005年,有中队的旗县(市、区)城镇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无中队的旗县(市、区)城镇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2006年底前,盟市所在地新增消防站8个。
  13.加快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步伐。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大队(科)、中队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消防监督检查仪器的配备标准。2005年,40%的单位达到标准;2006年,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4.逐步实现重点城市有特勤大队、一般地级城市有特勤中队、普通中队有抢险救援班建制,形成扑救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攻坚作战能力。2006年底前,盟市所在地城市组建公安消防特勤中队11个(其中改建7个,新建4个)。盟市所在地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有中队都要组建抢险救援班(包括盟市所在地新建队站)。
  15.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专群结合、防灭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地方、企业、民办、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筑牢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坚固防线。逐步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格局。依托市场机制,推行消防保安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运作。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35个旗、县、区要组建由政府投资建队、招聘队员的合同制消防队;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04年底前,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
  六、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16.针对当前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账”严重的情况,各级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通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和落实解决“欠帐”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17.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业务费等消防经费纳入同级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的消防各项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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