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消防监督管理有效途径
4.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认定标准、公示和督办制度。
(1)各盟市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专家组组成人员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化工、机械、建筑、电气、材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60%。
(2)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制定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工作程序。
(3)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专家组依据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及相关的工作程序对较复杂或者涉及疑难技术问题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4)经专家组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
(5)公示的内容包括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时间、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进程和结果等。
(6)公示应当采取能够让被监督单位或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适当方式进行,包括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的下列方式:发布公告、通报性文件;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在有关互联网站上发布;其他适当的方式。
(7)政府挂牌督办。凡已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醒目的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跟踪督办,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5.实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1)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消防机构共同制定推行消防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有关实施细则,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全区执行。
(2)消防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办理,由自治区各级消防机构申请建立消防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程序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在消防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消防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6.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消防与保险联动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强制实施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对投保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核定保费。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的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后按约定标准予以赔偿,连续三年不发生火灾,来年续保时,保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7.逐步建立重点单位网上动态监控机制,开创网上消防监督管理的新途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了解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消防信息资料等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消防办事指南和消防审核申报表等行政审批有关材料实现网上下载,逐步健全网上查询、网上审批功能;有条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步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实现联网,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通过网络反馈至电子档案系统中。消防监督人员通过重点单位电子档案系统对重点单位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监控,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