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
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429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四年十一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力度,完善和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有效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健全组织机构,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将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加大投入,按时拨付。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抓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建筑工程设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建筑工程勘查设计,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并严把项目审批和验收关,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3.加大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工程的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强化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强化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不得出厂、不准销售。大力开展流通、生产加工、使用领域里的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依法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审核关,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不得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