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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业经2005年3月3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8日

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2005年3月3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及相关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总称。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掺用粉煤灰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制品,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建桥等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可用物质等活动。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扩大利用面,提高利用率。谁利用、谁受益。
  第五条 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鼓励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
  第六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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