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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通知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
  由市市政局与拟被授权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
  (三)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应计划;
  (四)注册资本金及按规划分步投资的计划;
  (五)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依法享受特许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区域、范围、内容、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管网及设施的营运、养护和维修;
  (四)应急情况的处置;
  (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八)监督机制;
  (九)燃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十)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实施授权)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业作出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准决定;
  (二)由市市政局颁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证书》;
  (三)由市市政局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及社会媒体,刊登特许经营授权通告。通告需载明: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授权经营范围、授权期限等。
  第十八条 (监督职责及内容)
  市燃气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其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监督特许经营单位履行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
  (二)对特许经营单位经营计划发展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供应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单位的投诉;
  (四)向特许经营授权机关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组织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定期评估或者举行听证;
  (六)对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管实施特许经营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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