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通知
(沪市政法[2005]第306号)
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已经2005年5月23日第20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本市燃气市场化进程,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相关管道燃气公司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定义)
本程序所称的管道燃气企业是指管道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管道液化气及其他管道燃气)输气企业、管道燃气销售企业(以下统称管道燃气企业)。
本程序所称的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投资、建设并进行燃气输气、销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程序。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