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任免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