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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3.大力治理整顿农资市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市场经营的农资企业和经营户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档案,对农资产品实行全程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以及伪劣兽药、饲料、农机等坑农害农行为。健全农资价格监控网络,努力稳定农资价格。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每年在全区组织开展1次农资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步伐,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
  自治区法制办、商务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法制化建设调研,建立健全农村商品市场法规体系,加强对农村市场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流通、农资损害赔偿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服务水平。
  1.对新办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品等贸易的企业,自企业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办税务登记。
  2.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对经营地域在乡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免除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3.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增强农资流通网络、服务站、供应站的技术推广、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开发能力。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门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和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提高其服务水平。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做好中央安排的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申报工作,组织我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施建设、农贸市场改造等项目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2.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部门每年从本级预算内基建、技改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深加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设施项目建设。
  3.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资市场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连锁经营、物流业和信息系统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乡镇住房、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进一步疏通农村结算渠道,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结算体系建设,改善结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用足用好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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