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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5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圈办发[2004]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创造良好有序的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增辟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
  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在农产品集散地重点规划、支持一批辐射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调节功能,能够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带动基地发展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各市、县也要重点抓好一批具有汇集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2005年,自治区商务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按照我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根据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域布局和整合市场资源、保证城市供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全区“十一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重点大型市场,自治区将予以重点扶持。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在水果、蔬菜、畜禽等我区传统农业优势产业区域,以及优质粮食、桑蚕、食用菌、中药材、香料、花卉和水产畜牧等新兴产业地,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和提升批发市场功能。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系统,尽快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行包装、标签、标识、索证、索票、检测、认定、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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