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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管和保健品的审核职责交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不含卫生许可)职责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交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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