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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额补助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资金运作周期统一按财政年度结算,按时、足额将各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落实到位。
  五、完善方案,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到2006年,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统筹形式。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就医情况和统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抓紧调整和完善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尽快提交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时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经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在预留10%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住院费用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合理调整报销项目,避免出现资金透支和节余过多而影响农民受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报销程序,缩短报销时间。乡镇卫生机构对农民的健康体检费用应严格按照实际物耗计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诊疗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检查项目目录,建立起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六、加强统筹资金监管
  各区县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条件多的商业银行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代理银行,在代理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会计制度,加快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统筹资金运行风险的控制和防范,确保大病统筹资金安全运行。
  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各区县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大力宣传,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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