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5]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 2005年4月5日)
1994年国家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税)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目前,车船使用税已成为我区地方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从2005年5月1日起委托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代征全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抓好全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具体代征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另行制定。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船检查时,应当把牟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列入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定期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