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强特种商品管理。制定完善成品油、民爆器材、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报废汽车、再生资源等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法规、规章,实现对特殊行业和特种商品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烟草、食盐等专卖专营。
九、支持商贸流通加速发展的政策
(二十七)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商业结构调整资金补充机制,从2005年(以2004年为基数)到2007年每年增长10%。同时,优化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对改善商贸流通环境、打造平台、提升城市商业整体形象、业态调整升级等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建设项目提供贷款贴息,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扶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别是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服务业建设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自身财力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完善市场风险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二十八)税收支持政策。经市政府认定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在2010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商贸流通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黔江、酉阳、秀山、石柱、彭水等区县(自治县)新办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年营业额在2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新办直营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连锁企业所属的直营连锁店,符合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流通企业购置的信息化系统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缩短为2年。
(二十九)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发挥政策性金融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支持作用。在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经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切实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大力支持个体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信托、汽车信贷等多种金融工具,为商贸流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三十)土地房管支持政策。凡经市政府批准的生产性物流项目,其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出让。经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物流项目,其用地按经营性用途,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企业承租的经营性直管公房,可在企业改制后,由企业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租赁关系;也可在企业改制后,按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确认的价格将公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使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