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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意见

  三、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赴俄经商人员的管理
  目前,我国及我区私营企业对俄贸易的基本方式是从国内发货后在俄自己接货,然后直接在市场上分销,甚至零售。由于灰色清关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进口没有合法凭证,大批华商在俄销售这些货物也不照章纳税,加上其中确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这就使货物和人员成为俄执法部门随时查抄和整治的对象。因此,在俄灰色清关还难以在短时间内扭转的情况下,加快转变经营方式,控制赴俄经商人员,对在俄居留身份不合法的华商严格管理,是解决我区在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商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了解掌握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情况,全面了解摸清本地区在俄经商较为集中的市场和批发点情况,对有合法身份和经营手续的我区商人和企业登记造册,随时跟踪了解其经营活动,并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要引导企业尽可能减少赴俄直接从事经销批发人员,建立赴俄经商企业人员协调管理机制。外事和公安部门要做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对长期赴俄经商人员在护照发放方面要从严掌握。对在俄从事非法经商活动的中国公民,公安部门要视情况采取措施,限制或阻止其赴俄。旅游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赴俄组团旅行社的管理,确保赴俄旅游人员整团出入境,防止其非法在俄滞留从事经商活动。
  (二)加强以包税方式对俄出口货物的管理
  在中俄包税贸易中,我国商人几乎从事在俄收货、销售的整个经营过程,绝大部分的风险要由我国商人承担。因此,应特别注意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提高对俄货物流动的组织化程度,达到转移规避风险的目的。鼓励企业在国内开设物流采购中心,吸引俄客商来我国采购商品,尽可能减少我区商人在俄直销;也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在俄成立合资企业,由俄方企业承担在俄进货和销售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对俄贸易方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规范边境小额贸易合同签定和出口报关行为,保证对俄出口商品质量,并按照俄法律允许的方式在俄办理清关手续,一律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对俄“包税”出口。要引导本地区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和守法意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跟踪了解主要从事对俄经营的企业状况,加强在出口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税收、质检和外汇核销等,以此带动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四)加强对俄出口商品的报关、商检和外汇管理,规范俄来华包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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