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5]1号 2005年1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积压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对俄贸易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必要性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日用消费品匮乏,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我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此后逐步发展成我国私营企业和商人由国内大量发货,在俄接货后进行批发、零售的方式。在这种贸易方式中,中方企业和商人不直接在俄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而由俄方企业和商人一次性向我国内发货人收取运费和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并负责在俄办理海关手续,我国将这种贸易方式统称为“包税”贸易。由于俄方企业和商人在俄办理海关手续时普遍采取逃避进口管理措施和税费的违规做法,且不向中方企业和商人提供真实合法的报关单据,导致中方企业和商人没有货物合法来源凭证,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特别是近年来俄执法部门屡次以此为由查抄我在俄企业和商人的货物,并对我出口采取限制性措施等,使我国企业和商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对俄“包税”贸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虽然中方企业和商人未参与违规办理俄海关手续的活动,但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货物在任何国家都是违法违规的。在经商所在国守法经营是我企业和商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规范对俄“包税”贸易这个问题上,务必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每一个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商人都了解“包税”贸易的弊端,自觉守法经营。
二、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规范我区对俄贸易秩序涉及环节较多,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工作。针对中俄贸易特点,结合我区对俄贸易实际,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统一认识,循序渐进,依法整治,对内管理,对外交涉,内外结合,联合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沟通,要立足于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达到“三个合法”的目标:即在俄经商人员身份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在俄从事经营活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