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必须与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相适应,必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卫工作面临的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要求相适应。
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有关专业知识。市公安局要制定具体培训计划,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在2006年底前由市公安局对我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分局)要对区县(自治县、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训一遍,对培训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治安保卫人员考核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是否合格,业务是否过硬,是否品学兼优。考核的主要方法:一是在选用人员时通过面试和调查进行考核;二是通过公安机关对其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从政治、业务、技能、成绩、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对不适合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不能录用,对不能胜任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以确保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队伍的素质。
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批准烈士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六、落实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没有造成损失但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需要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由有指导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涉及听证程序的,要严格按照《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