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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是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三是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指导单位开展基础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单位及时分析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
  五是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区域协作和维护周边治安秩序。
  上一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
  3.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管理的职能出发,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突出重点,确定一批治安重点保护单位
  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全市治安重点单位分为两级:市级重点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单位。凡对国家安危和全市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为市级重点单位;凡对本地区的安全起着决定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为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本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标准,并制作统一格式的《报批表》。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范围,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在2005年9月1日前提出本级重点单位名单,填写《报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各区县(自治县、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分局)提出,报当地政府确定。各级公安机关在摸排重点单位时要相互沟通,避免遗漏和重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调整、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对重点部位按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培训考核,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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