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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
  按照《条例》规定,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如果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注重抓好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
  2.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3.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政府监管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一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把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
  三是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区、县、市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管”的运行机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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