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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5]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调研,尽快完善地方法规
  鉴于我市2000年11月24日颁布的《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协调一致,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商请市人大内司委对《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订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纳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修订计划,力争年内提出意见,尽快完善我市相应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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