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工作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尤其是以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医疗、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和宣传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的广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等制度。新闻出版和文化、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整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打击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