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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在政策上给红十字会工作以优惠和扶持。对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减免有关费用;对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专用车辆,经交通部门审核,免交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要给予政策优惠。
  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区、学校、部队中开展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活动,提高群众对红十字运动的认识。要加强对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及公益活动,要积极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提高备灾救助能力
  大力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筹资募捐活动。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筹资募捐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建立救助基金,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做好协调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处分救灾救助物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助能力建设,将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工作纳入政府防灾救灾规划和重大灾害、突发事件救助预案之中,吸收红十字会加入相应的机构。
  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红十字会、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等15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意见实施计划的通知》(内红发[2002]9号)精神,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公安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员、司乘人员、建筑工人及其他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中,开展以急救外伤四项技术和现场心肺复苏为主要内容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各级政府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培训人数达到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合理核定培训收费标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自身组织和队伍建设
  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会加强组织建设,尽快理顺旗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旗县以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确保其工资及待遇。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红十字会发展和壮大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特别要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有能力、有影响的人士中发展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红十字会,带头宣传和支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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