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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5]5号 2005年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多年来,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了大量的好事、善事,为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在;也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红十字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按照《红十字会法》《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资助力度。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并兼任会长一职。要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确保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切实保证红十字会的工作条件。要依据《红十字会法》《办法》规定,将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红十字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或有计划地帮助红十字会解决好办公场所、备灾仓库及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利用自身优势扩大国际国内友好合作领域,引进资金和项目,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红十字会在接收救灾物资时产生的仓储、转运、分发等相关费用,受益地区政府要给予必要资助。对新建立的自治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和盟市工作站,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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