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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公安部门应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配合银行开展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在开展工作人员录用、发展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工作时,应把查验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有关信息作为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款程序和方式的宣传,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学校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并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有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市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别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审核后,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
  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扣除并划入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普通高校,由学校直接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上缴专户。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学年度本校学生的贷款金额违约率挂钩。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90天未履行的合同所涉的贷款本息占已至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取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普通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额度,并于当年10月底前将各普通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市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普通高校,普通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收列支。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普通高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上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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